异议人:杭州墨思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晶特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苏州渊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墨思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渊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310487号“墨思笔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墨思笔谈”指定使用于第42类“文档数字化(扫描);用于电子数据归档的电子存储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称“墨思笔谈”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但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主张。“墨思笔谈”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10487号“墨思笔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