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德强嘉宝 73503270

阅读:102128 2024-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天明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天明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03270号“德强嘉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天明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天明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3503270号“德强嘉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强嘉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腌制蔬菜;芝麻酱;水产罐头;蔬菜罐头;肉罐头;水果罐头;干食用菌;花生酱;食用油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292426号“GERB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6214号“嘉宝”、第29509004A号“嘉宝”、第49814059A号“嘉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桃泥”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嘉宝”,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芝麻酱;水产罐头;蔬菜罐头;肉罐头;水果罐头;花生酱”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31387号“嘉宝”、第260247号“嘉宝”、第11851652号“GERBER”、第261203号“GERBER”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3270号“德强嘉宝”商标在“腌制蔬菜;芝麻酱;水产罐头;蔬菜罐头;肉罐头;水果罐头;花生酱”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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