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飞马水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岩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64751680号“MORANDO A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玛阑多家族”、“MYRANDOO”由申请人独创,专门用于海澜飞马水城旅游度假景区中纪念品、工艺品销售馆及儿童游乐园中的核心标识,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被申请人为个人,其名下注册156件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存在转让情况,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申请商标的恶意。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298128号“玛阑多MYRANDOO!”商标、第38293071号“玛阑多家族 MYRANDOO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信息;2、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宣传材料、海澜集团网站关于“海澜飞马水城”宣传介绍及网页截图;3、旅游精品推荐项目证书等;4、吉尼斯纪录证书;5、广告合同及发票;6、媒体报道;7、版权登记;8、品牌店铺及实体照片;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明细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贾岩于2022年5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咖啡馆;饭店;餐厅;茶馆;烹饪设备出租;备办宴席;蛋糕裱花”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本案审理之时前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规定,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文字“MORANDO ART”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MYRANDOO!”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