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飞马水城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贾岩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64036194号“MORANDOGIF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298128号“玛阑多 MyRand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93071号“玛阑多家族 Myrandoo! FAMI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为个人,名下注册多件商标,且存在转让情况,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商标的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了大量与申请人品牌近似的商标,存在“抄名牌蹭热度”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营业执照及官网截图;海澜国际马术俱乐部宣传材料、证书、广告合同及发票、相关报道;“玛阑多 MyRandoo”作品登记证书、品牌使用授权书、文创产品生产与推广合同及发票、店铺与产品照片打印件及视频、宣传材料;被申请人恶意材料;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4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厅;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茶馆;流动饮食供应;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进行了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评述。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