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洛蒙联合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省莆田市阳晨鞋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3日对第67196809号“萨洛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95592号“萨洛蒙”商标、第63231076号“萨洛蒙 XT-6”商标、第65523541号“萨洛蒙 神级玩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是在知道或应知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商标,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品牌的介绍;天猫、京东开设官方旗舰店的网页打印件;网上宣传报道;侵权判决书;百度搜索“萨洛浓”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有关被抄袭品牌的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05月28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或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 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三已经获得初步审定,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结合当事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或其显著识别汉字“萨洛蒙”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