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55986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8559866

阅读:104469 2025-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飞克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6日对第48559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1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飞克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6日对第485598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17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818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注册及实际经营中具有明显恶意。被申请人名下共有71枚商标,其中大量商标为抄袭、摹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在先商标的标识,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例、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材料、被申请人及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争议商标具备显著的独特性,能够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来源建立唯一对应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印象、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明显差异,并未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被申请人基于合法商业目的和市场竞争需求的正常行为,并未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任何扰乱,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争议商标的产品图片、授权书、产品销售合同、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基础,不应予以支持。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维持注册的正当性。因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相关裁定、品牌介绍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靴;帽;服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对于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48559866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485598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236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