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明宏翔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明宏翔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319970号“富宏翔精装德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宏翔精装德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录入服务;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匹配潜在投资人的商业中介服务;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7812号“DAVCO”、第55691963号“小修小补 小德师傅DAVC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异,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433968号“德高星享家”、第23226609号“德高城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点击付费广告;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同或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汉字显著部分“德高”,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19970号“富宏翔精装德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