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MSIISM 74178891A

阅读:142150 2024-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米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米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178891A号“MSIIS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

  异议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米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微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米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178891A号“MSIIS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SIISM”指定使用在第25类“睡衣、浴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41153号“MSI”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其使用在“电脑主板、显卡、笔记本电脑”等商品上的“MSI”商标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亦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对于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8891A号“MSIIS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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