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华南生命健康科技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华南生命健康科技研究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2816916号“爱的天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的天使”指定使用于第24类“织物;布;人造丝织品”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84027号“恒爱天使”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装饰织品;纺织用玻璃纤维织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16916号“爱的天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