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泊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正鑫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75415465号“SMILING CRITT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一家主营业务为多媒体游戏娱乐的公司,“SMILING CRITTERS”是申请人在美国等地已经申请注册且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文字相同,系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2、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大部分商标均系对他人在游戏娱乐等相关领域内在先的商标品牌或商业标志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相关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纸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商标列表;
2、申请人网站的相关网页截图;
3、申请人“SMILING CRITTERS”商标在美国等地的商标注册证及翻译材料;
4、与被申请人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4年5月7日被核准注册。
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ALPHABET LORE”、“RAINBOW FRIENDS”、“DOORS ROBLOX”、“BLOX FRUITS”、“GARTEN OF BANBAN”、“MURDER DRONES”等大部分商标,均系与相关外国市场主体在游戏娱乐等相关领域内的商标品牌或商业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且上述商标中的第69425233号“GARTEN OF BANBAN”商标在相关商标异议程序中被认定为具有抄袭异议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能体现出其主张的“SMILING CRITTERS”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鉴于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ALPHABET LORE”、“RAINBOW FRIENDS”、“DOORS ROBLOX”、“BLOX FRUITS”、“GARTEN OF BANBAN”、“MURDER DRONES”等大部分商标,均系与相关外国市场主体在游戏娱乐等相关领域内的商标品牌或商业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其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之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此外,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另,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然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该条款明确其理由,故对此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