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杰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交通大学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对第72886451号“红果园HONG GUO YU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6802326号“红果小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类似情形的在先裁定、决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24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得初步审定,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金融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金融管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