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花果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玉应香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62907917号“玉紫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9078134号“紫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570159号“紫霞猎物日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恶意,企图获得不正当利益,并无真实的商标使用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紫霞抖音与视频号信息及店铺成交额截图;部分抖音直播视频;快递凭证。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玉紫霞”与引证商标二“紫霞猎物日记”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