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广州市大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2日对第61744408号“CLEVER & KET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16115号“CHARLES & KEITH”商标、国际注册第1070666号“CHARLES & KEITH”商标、第11457387号“CHARLES & KE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大规模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与申请人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明知其受让商标系原注册人恶意注册囤积,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存有恶意,存在囤积或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中国区官网及品牌、门店介绍;2、百度百科关于“CHARLES&KEITH”词条的说明;3、申请人被授权许可使用CHARLES & KEITH的授权书 ;4、相关报道;5、相关文章;6、公证书;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杨来英申请注册的商标清单;8、广州美沿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的知名度。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被申请人发展战略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丝毫不存在任何恶意。综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9月7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修女头巾;十字褡;宗教服装”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类“靴子;服装”等商品上,现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已经将引证商标授权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使用,申请人作为商标被授权许可使用人,提起相关主张,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品牌介绍、相关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CHARLES&KEITH”商标在服装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修女头巾;十字褡;宗教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靴子;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另,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