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马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汉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勒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汉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66138288号“MAHLE XINGHU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HLE XINGHU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燃料;生物质燃料;除尘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08370号“MAHL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4类“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737137号“马勒”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燃料;工业用蜡;除尘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138288号“MAHLE XINGHU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