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趣创优品 70461855

阅读:148305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趣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趣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0461855号“趣创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趣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趣创优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0461855号“趣创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趣创优品”指定使用于第21类“捕虫器;电和非电的芳香油扩香器(香薰藤条除外);声波振动发梳”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523417号“名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芳香油扩香器(非香薰藤条);衣夹”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86915号“名创优品”、第35720654号“名创优品”、第33061713号“名创优品”、第16294425号“名创优品MINISO及图”、第13282726号“MINISO”、第36459703号“MINIS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瓶;捕虫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根据异议人提交的所获荣誉、“名创优品MINISO”商标的宣传报道等证据可知,“名创优品”与“MINISO”经异议人宣传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MINISO”商标对应的汉字“名创优品”双方文字组合相近,其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趣创优品”与异议人商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损害其在先商号权,故异议人商号权主张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另经异议人提供的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及我局核查的情况表明,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近40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网站名称、商号相近似的商标,其中有与汽车品牌近似的“瑞亚迪”,与网站名称相同的“探趣”,与企业商号相近的“冇赞”等商标。上述商标或与他人知名商标、或与网站名称、或与商号高度近似。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或商号的故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背《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461855号“趣创优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趣创优品 704618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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