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州维瓦尔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维瓦尔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维瓦尔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维瓦尔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2849189号“VIVALDI FOUR SEAS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VALDI FOUR SEAS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液体冷却装置;空调用过滤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058391号“维瓦尔第”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气体冷凝器(非机器部件)”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购销订单、还款计划书、发票、入账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和被异议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系,故被异议人具有知晓异议人“VIVALDI DESIGN YOUR CLIMA及图”商标的可能。异议人提交的购销订单等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VIVALDI DESIGN YOUR CLIMA及图”商标在空调用过滤器等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指定使用于空调用过滤器等相同类似或与之密切相关的商品上,其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异议人利益。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49189号“VIVALDI FOUR SEAS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