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史丹利百得中东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东市雄发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史丹利百得中东亚公司对被异议人邵东市雄发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762637号“FAC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CAM”指定使用于第8类“磨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79938号“FACOM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磨具(手工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磨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剪刀”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英文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62637号“FACAM”商标在“磨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剪刀”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