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雨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雨蛙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雨鸟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雨蛙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69687281号“雨蛙RAIN FRO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雨蛙RAIN FRO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滴灌喷射器(灌溉设备配件);农业用排灌机;自动浇水装置;装饰喷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4221号“雨鸟”、第3609218号“RAIN BIRD”、第48413821号“RAIN BIRD及图”、第3609216号“RIAN BIR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装饰喷泉;农业用排灌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抢注其“雨鸟”“RAIN BIRD”“RAIN BIRD及图”商标并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87281号“雨蛙RAIN FRO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