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350290号“PERFECT BOW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ERFECT BOWL 71350290

阅读:120810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释多卡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71350290号“PERFECT BOW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479455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

  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释多卡食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71350290号“PERFECT BOW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479455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07067号“PERFECT HERBS 臻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4986414号“完美 PERFEC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774903号“完美 PERFEC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两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及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2、用于表明申请人经营情况、产品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相关商标使用情况的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以及法院判决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6日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后于2024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已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胶囊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已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PERFECT BOWL”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中的外文“PERFECT”,且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同时争议商标的外文与引证商标一包含的中文“完美”含义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误认为与上述两引证商标之间具有特定关联等,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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