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安航空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莱恩创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67254051号“RyanAi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第26862387号“RYANA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2、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的商号文字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3、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有关申请人及其他航空公司的介绍材料;
3、与申请人有关的报道、论文等材料;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法院判决等材料;
5、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6日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3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3日在第39类空中运输等服务上提出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后于2020年12月14日被核准注册。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RYANAIR”、“LIONAIR”、“LIONWATER”、“莱恩艾尔”、“蜻蜓图形”等商标,基本均系与他人在先的域外低成本航空公司的商标或者商号或其音译、鞋类图形商标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且上述商标中的第67238024号“RyanAir”等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在相关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然表明其“RYANAIR”商标在空中运输相关服务上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确已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能体现出其商号,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或者所属行业内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3、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RYANAIR”、“LIONAIR”、“LIONWATER”、“莱恩艾尔”、“蜻蜓图形”等商标,基本均系与他人在先的域外低成本航空公司的商标或者商号或其音译、鞋类图形商标品牌等相同或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其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此外,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另,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然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其并未就该条款明确相关引证商标等,故对此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