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美兮美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儒鹏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57049275号“FUNNYELV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8359726号“FUNNY EL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083314号“FUNNY ELV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455254号“方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原申请人符凡荣存在将其名下大量商标放至网络平台进行标价售卖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其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用于表明申请人经营情况、宣传情况以及相关商标使用情况的材料;
2、与申请人有关的媒体报道等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
4、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符凡荣申请注册的商标列表、已经转让的商标列表、相关商标标价出售的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符凡荣(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21年6月19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4月14日在第24类布;无纺布;毡;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毛巾;毛巾;桌布(非纸制);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商品上被核准注册。2024年7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引证商标一已在第21类梳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已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后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并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表明,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存在将其名下第24类上的“柔曦烨”、第8类上的“竹魁”、“筷子庄”、“韩欣迪”、“兆朵”、第27类上的“WALLNITURE”、第9类上的“MOTHERMED”、第35类上的“DORABELA”、第28类上的“WALLNITURE”等大量商标放至网络平台进行标价出售的情形。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虽字母构成相同,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21类、第3类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同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较大,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4类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3类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1和3,鉴于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存在将其名下第24类上的“柔曦烨”、第8类上的“竹魁”、“筷子庄”、“韩欣迪”、“兆朵”、第27类上的“WALLNITURE”、第9类上的“MOTHERMED”、第35类上的“DORABELA”、第28类上的“WALLNITURE”等大量商标放至网络平台进行标价出售的情形,且其在不同类别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文字相同的争议商标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难谓正当。其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牟利之目的。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