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盛享贵台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家江
委托代理人:贵州智诚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6日对第57585557号“贵旬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3483338号“贵台及图”商标、第11939536号“贵台及图”商标、第11939588号“贵台酱”商标、第11939611号“贵台”商标、第11939637号“金贵台”商标、第11939705号“新贵台”商标、第11939732号“玉贵台”商标、第38191770号“贵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信息;
2.相关宣传使用资料;
3.相关决定、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截图等。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质证意见,并提交了相关判决等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王庆荣于2021年7月9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红葡萄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12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转让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中文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红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事实或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