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83585号“薯花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薯花三 37483585

阅读:156541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J.R.辛普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林秀玢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2日对第37483585号“薯花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6211482号“三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

  申请人:J.R.辛普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林秀玢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2日对第37483585号“薯花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6211482号“三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损害申请人利益。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摹仿其他知名食品、调味品品牌,缺乏实际使用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产品来源于申请人,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公司注册证明及辛普劳(中国)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申请人商标使用授权书;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奖项;4、申请人及其商标排名情况;5、申请人商标及商号搜索结果;6、相关媒体报道、期刊文章;7、申请人在中国及美国商标注册信息;8、申请人域名信息及官网信息;9、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及推送内容截图;10、微信公众号搭建及年度服务合作协议;11、申请人产品包装设计、产品照片;12、申请人出口相关产品的入境证明;13、产品宣传册;14、申请人参加展会介绍;15、销售资料;16、麦当劳供应商列表;17、申请人维权证据;18、在先决定、裁定、判决文书;19、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20、“三花辛普劳”、“三花辛普劳Simplot”搜索结果;2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恶意证据及与其有关的在先裁定、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申请注册,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木薯淀粉;面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用淀粉”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询显示,被申请人在第1、3、4、5、6、7、9、10、11、12、13、14、17、19、27、28、29、30、31、32、33、35、40类共申请注册了82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TABACOC及图”、“原昧辣椒仔”、“麦克汉尼辣椒仔”、“呬季宝”、“泰象苏打”、“大象苏打”等商标,部分商标已被驳回注册或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被申请人系芝罘区林秀玢百货商行经营者,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鞋帽、箱包配饰批发零售、电子产品批发零售。经我局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芝罘区林秀玢百货商行于2022年7月28日被主管机关核准注销。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薯花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花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土豆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木薯粉”等商品在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类似或关系密切的关联商品。同时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行业相近,其名下多件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及其他主体知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已对其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37483585号“薯花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薯花三 374835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65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