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65431号“雪花酱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雪花酱心 33865431

阅读:93796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利 委托代理人:四川一佳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8日对第33865431号“雪花酱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213934号“雪花”商标、第950022号…

  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赖利

  委托代理人:四川一佳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8日对第33865431号“雪花酱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213934号“雪花”商标、第950022号“雪花”商标、第3628283号“雪花”商标、第6390657号“雪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关联企业引证商标二至四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本身极具欺骗性,继续存续于市场上将导致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行业关联密切,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已有类似情形的案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商标授权证明文件;雪花啤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民事判决、在先裁定;企业发展历程简介;主体资格文件;销售证明;产品质检报告;审计报告;合同及发票;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雪花SNOW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方式完全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依然坚持无效宣告申请书中的理由,恳请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第32类“茶饮料、啤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商标维权授权协议书可知,申请人已取得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的商标维权授权,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利害关系人具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的其他案件商标情况与本案案情不同,其不能作为本案裁定结论的当然依据。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至四存在一定差异,且“雪花”系固有词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故意。并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知名的“啤酒”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别,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33865431号“雪花酱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雪花酱心 338654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65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