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281122号“KLAU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LAUKE 22281122

阅读:90183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古斯塔夫柯劳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道简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茂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22281122号“KLAU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的德国…

  申请人:古斯塔夫柯劳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道简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茂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对第22281122号“KLAU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一家拥有百年历史的的德国企业,在压接、切割机冲孔加工的工具产品和电气连接技术行业享有悠久的历史和很高的知名度,2000年开始在中国开展业务,“KLAUKE”、“柯劳克”是申请人的商号及主要商标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G799812号“KLAUKE”商标(第7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78130号“柯劳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两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KLAUKE”、“柯劳克”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相关在先商标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4、争议商标的文字与申请人的商号文字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商号权。

  5、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纸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百度等网站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材料;

  2、相关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证明等材料;

  3、申请人国内关联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基本信息等材料;

  4、申请人的产品介绍手册、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材料;

  5、申请人参加展会的邀请函、现场照片、媒体报道等材料;

  6、中国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

  7、与申请人及其相关产品有关的网页截图材料;

  8、用于表明申请人在中国国内经营情况的相关材料;

  9、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亦未构成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无恶意,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证据交换阶段回文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6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在第7类液压泵一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9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7类用于切割电缆的机械剪刀、电动液压泵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或者获得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在案的与其有关的媒体报道、中国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中的文章、与申请人及其相关产品有关的网页截图等证据中多以“KLAUKE柯劳克”、“德国柯劳克(KLAUKE)”“Klauke(柯劳克)”等形式来指代申请人的相关商标品牌,上述证据表明申请人的“KLAUKE”外文商标与“柯劳克”中文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一一对应关系。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KLAUKE”与引证商标一“KLAUKE”商标相比较,二者虽然在字母构成、字体等方面几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于切割电缆的机械剪刀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申请人的“KLAUKE”外文商标与“柯劳克”中文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一一对应关系。在此情形下,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KLAUKE”与引证商标二“柯劳克”商标相关联,从而造成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动液压泵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以及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之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

  4、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其主张的在先商号,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泵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22281122号“KLAU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KLAUKE 222811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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