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722132号“仕足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仕足鸟 17722132

阅读:52533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艳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07日对第17722132号“仕足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始祖鸟”、“ARC'TERYX”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在第25类服装、鞋商品…

  申请人:亚玛芬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冯艳

  

  申请人于2025年02月07日对第17722132号“仕足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始祖鸟”、“ARC'TERYX”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构成在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7187208号“始祖鸟”商标、第3124524号“ARC'TER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抄袭。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和囤积商标的故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打印件;2、百度百度介绍;3、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4、销售协议及发票;5、销售数据;6、天猫、京东旗舰店网页打印件;7、广告宣传等证据;8、国家图书馆检索结果;9、媒体报道;10、相关裁定及判决;11、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及转让情况、抄袭品牌介绍、相关异议案件;12、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苏州嘉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婚纱;内衣;童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后经核准将名义变更为苏州献柳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8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名下申请注册170余件商标、变更名义后苏州献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1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哈百伦”、“狼爪尊度”、“佐巴伦ZUOBALUN”、“妙立人”、“骆驼尊派”、“欧普奥OUPUAO”、“MONICA KORS”、“维多利亚的奇迹”、“康洛尼”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25年02月07日向我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已逾五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已超过法定期间,我局予以驳回。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性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了“始祖鸟”商标。争议商标所采用的文字组合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和注册的“始祖鸟”文字高度相近,难谓巧合。且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名下申请注册170余件商标、变更名义后苏州献柳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13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哈百伦”、“狼爪尊度”、“佐巴伦ZUOBALUN”、“妙立人”、“骆驼尊派”、“欧普奥OUPUAO”、“MONICA KORS”、“维多利亚的奇迹”、“康洛尼”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原注册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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