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339315号“咚咚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咚咚冻 57339315

阅读:129267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文曲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正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第57339315号“咚咚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513163号“咚及图”商标、第42551184号“咚咚随食DONGDO…

  申请人:昆明冬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文曲星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正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4日对第57339315号“咚咚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513163号“咚及图”商标、第42551184号“咚咚随食DONGDONG SNACKS 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申请人相关宣传资料;在先裁决;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蔬菜罐头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29类腌制水果等商品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咚咚冻”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号与商标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整体构成与申请人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蔬菜罐头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另,申请人还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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