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楠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4日对第23530371号“维密主播VIMI HOSTE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品牌是全球知名的女士内衣、服装、护肤品和香水品牌,“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已成为服饰、内衣、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0026080A号“维密”商标、第20026080号“维密”商标、第448121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6879947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13403245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第1505378号“VICTORIA'S SECRET”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六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六为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品牌相关介绍;2、申请人年报、品牌财政数据;3、媒体报道资料;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5、相关判决、行政裁定;6、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7、原注册人相关信息及注册商标列表等;8、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俏雅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称原注册人)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裤子;服装;婚纱;领带;围巾;内衣;旗袍;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三至六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截至本案审理时,原注册人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71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有“加拿鹅 CANAGOOSE”、“马克杜朗 MCDURRA”、“卡•芭莎 CABAZA”、“宝格尼 BOGNIE”、“保时玛 POSMEN”、“仁良液”、“欧艾格OUAIGE”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5、原注册人名下第29940042号“MOCN”商标、第26784998号“KOKO RICCI”商标、第19627611号“瓷天下”商标等多件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宣告无效,且上述裁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含11月1日)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24年12月4日向我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已逾五年。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已超过法定期间,我局对此予以驳回。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性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引证商标三、六经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尚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实体性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维密”等商标在“内衣”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中文识别部分与申请人“维密”等商标高度相近,难谓巧合。且由查明事实4、5可知,截至本案审理时,原注册人在第9类、第18类、第25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有71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另申请注册有“加拿鹅 CANAGOOSE”、“马克杜朗 MCDURRA”、“卡•芭莎 CABAZA”、“宝格尼 BOGNIE”、“保时玛 POSMEN”、“仁良液”、“欧艾格OUAIGE”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对争议商标的出处未作出合理说明,也未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其行为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应予制止。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