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220811号“中企讯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中企讯及图 9220811

阅读:95017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雷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20811号“中企讯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8228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中企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京雷电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20811号“中企讯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18228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21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特殊的寓意,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企业简介、微信公众号截图;

  2、商标授权书;

  3、标签、礼品、名片的订购合同、相关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发票、实物图片;

  4、述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项目的聊天记录;

  5、地区代理人授权书;

  6、服务合同及项目确认函、银行转账记录、发票;

  7、申请人开设“2022年度重大投资项目政策咨询培训班”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国家政策、培训课件以及课程售卖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票;

  8、申请人企业官网。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3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20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本案的实体问题、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企业简介以及官网信息显示,其是一家提供政策咨询和项目申报的科技服务企业。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地区代理人授权书、投标文件、服务合同及发票等,申请人向案外不特定第三人提供的系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咨询服务,相关发票开具的亦为“咨询服务费”,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等服务无关。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本文《关于第9220811号“中企讯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中企讯及图 92208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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