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5114984号“MAIA ALIV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AIA ALIVE 75114984

阅读:141682 2025-11-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玛伊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河森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对第75114984号“MAIA ALI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8730308号“MAIA ACTIVE”商标、第26…

  申请人:玛伊娅服饰(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河森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6日对第75114984号“MAIA ALIV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8730308号“MAIA ACTIVE”商标、第26622647号“MAIA ACTIVE”商标、第66259499号“MAIA ACTIVE”商标、第64506248A号“MAIA ACTIV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主观恶意,同时,被申请人还涉嫌摹仿服装领域的其他知名品牌。不仅如此,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的大部分商标均涉嫌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商标转让而改变,争议商标转让情况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不影响该条款的认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MAIA ACTIVE”品牌、安踏集团相关介绍资料;2、申请人及其分公司企业登记列表;3、媒体报道、广告宣传、产品销售相关资料;4、“MAIA ACTIVE”、“玛伊娅”系列商标列表;5、所获荣誉、奖项证据;6、有道词典关于“ALIVE”和“ACTIVE”的释义;7、在先案件裁定;8、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恶意相关证据;9、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付秀刚于2023年11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袜;腰带;运动套装;婴儿全套衣;帽子;围巾;鞋;服装;女式套装商品上。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24年9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泉州河森服饰有限公司名下。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背心式紧身运动衣;内衣;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围巾;腰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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