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希岸酒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三凰里酒店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岸酒店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三凰里酒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421503号“三皇里晞岸酒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皇里晞岸酒店”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户外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550727号“希岸酒店”、第30946789号“希岸·轻雅酒店 BY XAN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在部分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此外,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供的管理合同及房权证复印件、被异议人企业信用信息页、被异议人名下商标列表等证据材料可知,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与异议人曾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或呼叫相近的商标,如:希岸酒店、三皇里.希岸酒店等。对于上述情形,被异议人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意图,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21503号“三皇里晞岸酒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