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JINLINGMF 金駖沐风 73063388

阅读:159614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代表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 江门市金羚风扇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马牌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马牌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3063388号“JINLINGMF 金…

  异议人:代表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 江门市金羚风扇制造有限公司、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马牌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门市金羚排气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马牌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3063388号“JINLINGMF 金駖沐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INLINGMF 金駖沐风”指定使用于第11类“排气风扇;吊扇;电风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09174号“金羚 JINLI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风扇(空气调节);排气风扇;车辆通风装置(空气调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如“多恩比恩”、“阿里康视”、“爱尔”、“正野沐风”等,其中部分商标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创意来源和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未作出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63388号“JINLINGMF 金駖沐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JINLINGMF 金駖沐风 7306338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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