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远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远景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远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71908034号“远景科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远景科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发光铺路块料;建筑用隔热玻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482号“远景能源”、第31354413号“远景楼宇”、第9082457号“图形”、第9082496号“远景能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7类“风力动力设备;风力机和其配件”等、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第19类“非金属管道;非金属分岔管”等、第40类“材料处理信息;金属处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远景”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益。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其所获荣誉、企业登记信息、网页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远景”作为其商标或字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08034号“远景科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