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州华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文理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涿州市橙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易企知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州华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涿州市橙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15987号“华宿桔子江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宿桔子江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61523号、第22554818号“华宿”商标,第10661544号“华宿 CHINNS及图”商标,第38460146号“华宿酒店”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养老院”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华宿”,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5987号“华宿桔子江南”商标在“咖啡馆;旅馆预订;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养老院”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