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青岐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青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833636号“楚兴仁和岐仁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楚兴仁和岐仁堂”指定使用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医疗按摩”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34942号“人仁和”、第40298618号“人仁和大药房”、第39422066号“人 仁和久堂”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4类“健康咨询;医疗辅助;理疗;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仁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为异议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33636号“楚兴仁和岐仁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