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光绪易武宋聘茶庄 72439859

阅读:96086 2024-09-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施继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老期茶业(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继泉对被异议人中老期茶业(云南)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439859号“光绪易武宋聘茶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

  异议人:施继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老期茶业(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继泉对被异议人中老期茶业(云南)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439859号“光绪易武宋聘茶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光绪易武宋聘茶庄”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7794号“宋聘号及图”、第67108923号“宋聘号小世界”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宋聘”,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及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39859号“光绪易武宋聘茶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光绪易武宋聘茶庄 724398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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