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沃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振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振成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3期《商标公告》第71932616号“凤香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凤香客”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清酒;烧酒;由谷物蒸馏的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但本案被异议商标文字整体未对其指定商品的特点或用途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不易使消费者对其商品的功能等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凤香客”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型号,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性。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文字是其指定商品的通用型号,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32616号“凤香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