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伯非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CHWARZE-ROBITEC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418999号“SR PERFECT SCHWARZE-ROBI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627号决定,于2024年1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搜索页面截图、商品展示页截图、产品照片、百度百科截图、产品手册、销售合同、商业发票、采购单、声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1月17日至2024年0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化学工业用机械,农用机械,采矿机械;金属、木材、塑料加工机械”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金属、木材、塑料加工机械;2.化学工业用机械,农用机械,采矿机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纺织品生产机器;2.饮料工业机械;3.建筑工程机械;4.包装机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提交):
1、百度关于复审商标的搜索结果;
2、其他公司代销被申请人品牌产品的销售页面(时间戳);
3、复审商标管材折弯机产品照片;
4、百度百科关于折弯机的词条解释;
5、复审商标产品手册三份;
6、2023年被申请人与常州良旭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发票;
7、2022年被申请人与利乐食品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单及发票;
8、2021年被申请人与利乐食品设备(昆山)有限公司签订的物料与服务购买协议、发票;
9、2021年被申请人与飞势管道技术(太仓)有限公司签订的订单及发票;
10、三家企业的信用报告;
11、被申请人与常州良旭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发票;
12、常州良旭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理由及证据材料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了质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品,或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无关联;部分证据源自开放性平台或自制资料,证明力极弱;部分证据没有发布时间或者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部分证据仅有被申请人单方面发票,缺乏税务发票、进口报关单等关键性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闭环。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1.金属、木材、塑料加工机械;2.化学工业用机械,农用机械,采矿机械”商品上经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提出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国际注册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指定使用在第7类“金属、木材、塑料加工机械;化学工业用机械,农用机械,采矿机械”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18年5月15日至2028年5月15日。
2、申请人于2024年1月17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第7类核定的全部商品上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1.金属、木材、塑料加工机械;2.化学工业用机械,农用机械,采矿机械”部分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了标有复审商标的折弯机等商品,结合2-5等其他证据可以辅助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折弯机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前述折弯机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木材、塑料加工机械”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系“金属、木材、塑料加工机械”的一种,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金属、木材、塑料加工机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证据体现的上料机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化学工业用机械,农用机械,采矿机械”商品上经过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化学工业用机械,农用机械,采矿机械”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木材、塑料加工机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