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永骏星际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一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通功夫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787093号“星际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4457号决定,于2024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认为,广州永骏星际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床上用品展示、床上用品线下销售小票、家具销售合同及发票、展示家具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家具;垫枕”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5787093号第20类“星际熊”商标在“1.家具;2.首饰展示架;3.垫枕”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玩具箱;2.竹木工艺品;3.非金属制钥匙圈;4.画框;5.家具用非金属附件;6.展示板;7.非金属合页”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578709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21年04月10日至2024年04月09日期间,并未停止在“玩具箱”等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许可协议;
2、送货单、发票;
3、购销合同、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4、床上用品展示、床上用品线下销售小票;5、展示家具照片等。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其他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3基本一致,故对上述证据不再重复列举。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翀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首饰展示架;垫枕”等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21年12月20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复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2021年04月10日至2024年04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玩具箱;竹木工艺品;非金属制钥匙圈;画框;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展示板;非金属合页”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本案中,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东莞市真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2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销售了“玩具箱”商品,且送货单、发票中显示的“星际熊”标识与复审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应视为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作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玩具箱”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玩具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的除“玩具箱”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玩具箱”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