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高原控制装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亚星
申请人因第1397039号“GOYE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0552号决定,于2024年07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高原控制装置有限公司提供的官网截图、产品图片、说明书、承诺书、侵权说明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阀(机器零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1397039号第7类“GOYEN”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多年来,申请人持续将复审商标用于各类除尘器电磁脉冲阀,脉冲控制系统、料位计等系列产品,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与宣传,复审商标在相关市场和消费者中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中已大致体现,故我局在此一并审理。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PENTAIR集团、申请人官网介绍;
2、申请人商标申请信息;
3、澳大利亚高原控制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4、沃尔士环控系统工程(深圳)有限公司官网及企查查信息页;
5、经销协议;
6、申请人官网文件下载页面;
7、产品目录、产品实物照片;
8、防爆电磁先导阀组装盒技术说明书、脉冲阀与压力气包维护说明、电磁脉冲阀技术说明书;
9、产品认证证书;
10、机器活门产品实物照片;
11、清灰系统气包技术说明书;
12、打假、侵权情况;
13、申请人2022年备有现货库存承诺;
14、交易订单、报关单、海运提单、原产地证书、产品证书及发票、报价单、合同及发票;
15、1688阿里巴巴商品页面;
16、“气动元件”释义;
17、申请人官网关于电磁脉冲阀商品页面;
18、“活门”释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8年11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0年5月14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是否在“阀(机器零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4、6、8、9、11-13、16、18尚不足以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及商品实际使用情况。证据7、10、15为产品照片或网页截图,可视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难以确定。
证据5可以证明沃尔士环控系统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经销商,证据14中的购买订单、报关单、海运单、报价单、购销合同、发票等尚可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的经销商于指定期间销售了GOYEN脉冲电磁阀类商品。在案使用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配件);放气阀;调压阀;压力阀(机器部件);气动元件;活门(机器零件)”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大关联,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配件);放气阀;调压阀;压力阀(机器部件);气动元件;活门(机器零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机器气缸”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配件);放气阀;调压阀;压力阀(机器部件);气动元件;活门(机器零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