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嘉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松原市双赢农民专业合作社
申请人因第11686112号“云嘉天吉 YUN TIAN JIA J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7656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松原市双赢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授权书、推广视频、出货视频、微信聊天截图、柜员机业务回执、汇款回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肥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氮肥;2.肥料;3.化学肥料;4.混合肥料;5.农业用肥;6.土壤调节制剂;7.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除杀真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2.糖精;3.生物化学催化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搜索,未发现近三年被申请人以“云嘉天吉 YUN TIAN JIA JI”为商标的任何“化学肥料”及相关产品的信息。因此,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近三年中并未在中国使用过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当被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结果摘录。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
2、销售和推广视频;
3、微信朋友圈宣传出货视频;
4、微信推广录屏;
5、沟通以及转账发货记录。
我局于2025年9月2日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撤销复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类“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4年4月6日。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复审商标在“氮肥;肥料;化学肥料;混合肥料;农业用肥;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糖精;生物化学催化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期间是否在“氮肥;肥料;化学肥料;混合肥料;农业用肥;土壤调节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铁岭老康肥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5内容中所显示的时间基本处于指定期间,聊天记录、汇款凭证、出货视频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于指定期间在肥料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肥料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土壤调节制剂;肥料;混合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肥料;农业用肥;氮肥”复审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土壤调节制剂;肥料;混合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化学肥料;农业用肥;氮肥”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