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0817490号“云辇YUNNI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云辇YUNNIAN 70817490

阅读:57864 2025-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蔚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对第70817490号“云辇YUNN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通过摹仿知名品牌、恶意囤积商标、违法兜售牟利等行为形成了商标销售的产业链…

  申请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蔚领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月2日对第70817490号“云辇YUNN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通过摹仿知名品牌、恶意囤积商标、违法兜售牟利等行为形成了商标销售的产业链,其商标注册行为明显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被申请人与深圳市蔚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控股股东系同一人。被申请人存在与代理机构合谋的共同故意,假借其他主体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意图达到规避法律、谋取私利的目的。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102320号“云辇”商标、第69093147号“云辇-A”商标、第69102330号“云辇-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争议商标构成在密切关联商品上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的年度报告、专利信息、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3、申请人“云辇”品牌介绍、所获荣誉、相关媒体报道;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的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商标转让信息;5、类似情况的商标案件裁决文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7月2日该商标经异议程序被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4年8月21日刊登《注册公告》,其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智能手机、麦克风、光学镜头、USB线、眼镜、手机充电器等商品,其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10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获准初步审定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45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喜力熊HEINEKEN BEAR及图”、“ULYSSE NARDIN”、“CHRISTIANLOUBOUTIN”等与他人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已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公开售卖并转让予不同主体名下。

  被申请人与深圳市蔚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蓝贤平。其中被申请人由蓝贤平100%持股,深圳市蔚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由蓝贤平99.5%持股。深圳市蔚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我局备案代理机构,备案时间为2023年6月6日。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由深圳市蔚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云辇”商标在与争议商标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深圳市蔚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本案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深圳市蔚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我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由该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上述事实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及该代理机构具有串通合谋恶意注册的共同故意,系代理机构假借其他主体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意图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四、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其中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此外,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还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公开售卖并转让予不同主体名下。加之,被申请人与关联代理机构具有串通合谋恶意注册的共同故意,系代理机构假借其他主体名义申请注册商标,意图达到规避法律之目的。被申请人未对上述情况作出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故,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成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故,本案不再对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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