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29103号“PENSON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ENSONIC 59329103

阅读:130383 2025-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松下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周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3日对第59329103号“PENSON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19056号“PANASONIC”商标、国…

  申请人:松下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周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03日对第59329103号“PENSONI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19056号“PANASONIC”商标、国际注册第1469703号“PANASONIC”商标、第135672号“PANA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驰名商标“PANASONIC”的恶意摹仿,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三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同行业竞争者,早已知晓了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其申请争议商标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另外,被申请人及其股东、关联公司有抄袭、摹仿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也符合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注册申请的“Panasonic”商标列表;

  2、1999年度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3、关于认定“Panasonic”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4、相关裁定;

  5、民事判决书;

  6、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商标列表;

  7、申请人在中国的历史事件一览表;

  8、审计报告;

  9、申请人产品展会、经销商年会及新品发布会的相关信息;

  10、部分合同、订货单和发票;

  11、申请人获奖信息;

  12、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申请人及其中国关联公司在报纸杂志上刊登的广告信息;

  13、相关报道;

  14、申请人的广告合同、发票、照片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6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奶瓶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工业用变压器等商品、第10类电子血压计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了64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AKAI”、“氧生堂”、“TOBI”、“STEAMFAST”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变压器、电子血压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姓名权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商号具有一定区别,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商品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电视接收机等商品所属行业特征区分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AKAI”、“氧生堂”、“TOBI”、“STEAMFAST”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设计来源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59329103号“PENSONI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ENSONIC 593291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40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