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陈树政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廉江市湛力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树政对被异议人廉江市湛力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07283号“GUDKQ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UDKQQ”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热水壶;冰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535775号“GUGKOO”、第52524148号“CUCKDD”,在先注册现在无效宣告诉讼程序中的第21583553号“GUGKDD”、第52527829号“GUGKDD”,在先注册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的第38419895号“谷派GUGKO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冰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相近,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7283号“GUDKQQ”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