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844032A号“卡拉泡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卡拉泡泡 32844032A

阅读:174801 2025-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卡乐珀璞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婵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2日对第32844032A号“卡拉泡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美国化妆品公司,主打平价的时尚年轻彩妆产品。“CO…

  申请人:卡乐珀璞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婵如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2日对第32844032A号“卡拉泡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美国化妆品公司,主打平价的时尚年轻彩妆产品。“COLOURPOP”品牌及产品在彩妆界及相关消费者中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卡拉泡泡”与“COLOURPOP”已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在2017-2020年期间反复多次在核心类别上抢注与“COLOURPOP”、“卡拉泡泡”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以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系原申请人通过恶意申请取得注册,贵局对此已进行了认定。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者,同样具有攀附申请人在先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此外,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申请多为对国际知名化妆品品牌在先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上述主体的恶意已被贵局多次进行了认定。争议商标若予以维持,势必将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的不良风气,损害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同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1、申请人网络介绍及官网截图;2、销售订单及对应产品截图(保密证据);3、“COLOURPOP”产品在各大平台的搜索结果及部分评价;4、经公证的宣传证据、视频资料;5、在先决定、裁定、判决;6、贵局认定原注册人主观恶意情形的裁定;7、相关公司企业登记信息;8、淘宝店铺页面及资质证明;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10、认定被申请人关联主体主观恶意的裁定等。

  以上保密资料未进行交换。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卡拉泡泡”组合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已经在中国市场上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亦为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其提交的证据完全是混淆视听,争议商标应被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吴惠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于2018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9年7月14日核准注册,现已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COLOURPOP”化妆品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20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围绕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了多件“COLOUR PAOPAO”、“CLOVRPOP”、“COLORPOP CP”等商标,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作为化妆品同行业者将与“COLOURPOP”呼叫高度近似的“卡拉泡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化妆品等商品上难谓正当,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品;洗发液; 洗面奶;美容面膜;口红”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化妆品”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了申请人对“COLOURPOP”商标享有的在先权益。故争议商标在“化妆品;洗发液; 洗面奶;美容面膜;口红”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香精油;清洁制剂”商品与“化妆品”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INNISFREE”、“苏秘呼吸LGSUMSUM”、“TF”、“UHVT”、“阿蒂仙”、“大赏曼丹”、“JM coco”等众多与知名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基于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状态进行审查,同时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商标时的主观意图和申请行为密切相关。因此,本案争议商标虽已转让至被申请人,但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受让人不能改变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时的行为性质。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该规定属于2019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内容,而2013年《商标法》对此并无规定,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32844032A号“卡拉泡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卡拉泡泡 32844032A》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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