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949459号“益家好太太”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益家好太太 15949459

阅读:104571 2025-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文学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悟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49459号“益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5845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文学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悟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49459号“益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5845号决定,于2025年03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文学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06月14日至2024年06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烹调器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1、发票;2、送货单、物流托运合同;3、图片资料;4、物流承运单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或体现的形成主体并非申请人;或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等。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烹调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两张发票,一张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一张未体现商标标识。证据2的送货单、物流托运合同及证据4中的物流承运单,形成主体未指向申请人,且在缺乏国家认证的发票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证据3图片资料及证据4中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属于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在案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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