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明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茅台镇国威酒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4517663号“迎天下yintianx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W009410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2021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技术研究;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装饰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编程;艺术品鉴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U盘):
1、申请人与迎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复审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书;
2、迎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网易易盾服务协议、版权登记代理委托合同及发票;
3、迎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软件服务合同及发票;
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软件运营图片、操作流程;
6、申请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域名证书
7、订单后台台账、软件运行页面。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使用协议书(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与迎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软件服务合同及发票(证据3)可以证明被许可人在指定期间提供了软件运营服务[SaaS],相关证据上体现有“迎天下”字样,加之证据经营许可证、软件登记证书、软件运行页面等(证据4、6、7)加以佐证,本案证据尚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软件运营服务[SaaS]服务与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应可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编程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