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市佰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晨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784972号“万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7309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工厂图片、商品图片、订单截图、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照明器械及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碗柜;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申请人质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且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照明器械及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碗柜;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主要答辩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有效合法的正确使用复审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照明器械及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碗柜;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答辩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打印页):
1、复审商标授权给陈军民的授权协议及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门店实拍图;
3、门店内销售产品实拍图。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
4、复审商标转让证明及复审商标授权给吴化纬的授权书;
5、工厂实拍及产品照片;
6、线上店铺截图;
7、购销合同及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转让证明及商标授权书与本案焦点问题缺乏关联性,产品实物缺乏时间标识。销售合同中,被申请人与购买方存在关联关系,且仅购买一份的商品行为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流通规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力方面均存在明显瑕疵和不足,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吴化纬于2010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等商品上,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期至2032年7月6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4年7月6日转让至佛山市佰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21年5月23日至2024年5月22日)在“电炊具;燃气炉;热水器;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水龙头;照明器械及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碗柜;电暖器”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4为商标转让证明及商标授权书,该证据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归属,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2、3、5均为自制证据,不具备公信力,难以作为复审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充分证据,且上述证据多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6被申请人提交线上店铺截图形成于网络,且该组证据由被申请人自行获取,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证据7中被申请人提交的与佛山市悟桔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发票,虽该组证据体现了本案复审商标及商品,但在指定期间的三年内,仅有一组销售证据,我局认为上述使用是出于规避《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以维持其注册目的的象征性使用,故仅凭一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