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高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亚(重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邯郸市东风粘合剂厂
申请人因第25841605号“高鑫伟业 GAOXIN GREA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0450号决定,于2025年02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北京高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奥亚(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北京高鑫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网店截图、消费者评价、办公场所照片、宣传报道、荣誉证书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06月20日至2024年06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过滤用碳”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在1688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产品图片及详情;2、在1688阿里巴巴平台上的销售及购买评价记录;3、办公场所图片;4、新闻报道及宣传;5、荣誉证书。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经核对,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过滤用碳;过滤材料(化学制剂)”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27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5均未体现复审商品,其中证据1、2、4属自制的源自网络的证据;证据3系单方自制,证明力较弱;证据5非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