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979925号“CHENP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HENPENG 20979925

阅读:16956 2025-11-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玄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食君禄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9925号“CHENP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6116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玄鹏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食君禄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79925号“CHENPE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6116号决定,于2025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广告宣传海报、设计服务相关协议及发票、北京冬奥会演职人员现场截图及设计稿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1年05月15日至2024年05月14日三年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服装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技术研究;2.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3.托管计算机站(网站);4.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5.计算机软件咨询;6.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7.网络服务器出租;8.软件运营服务(SaaS);9.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仅针对复审商标在“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两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为安踏公司提供的服饰、配饰细节设计图;

  2、申请人为安踏公司设计的服装产品照片;

  3、申请人为安踏公司设计的联名品牌LOGO及吊牌的设计图;

  4、申请人为安踏公司设计的宣传海报照片;

  5、申请人为安踏公司设计的“冰雪有你、同行有我”的宣传PPT;

  6、申请人与安踏公司签订的设计服务合同;

  7、申请人为安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8、媒体对申请人与安踏公司联名设计的相关报道。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9、部分行业荣誉;

  10、部分出口报关单及出口商品加工定制发票;

  11、新闻报导及广告宣传海报;

  12、CHENPENG设计服务相关协议及对应发票;

  13、北京冬奥会演职人员现场截图及设计稿。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注册,2017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装设计等服务上。2020年9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上海鹏为服装设计中心。2022年2月6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图片及宣传海报等证据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证据7-13体现为服装设计、服装商品销售及宣传,上述使用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定的“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22日

本文《关于第20979925号“CHENPE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CHENPENG 209799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113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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